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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發布時間:2020-06-02 01:35:06
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32 號利通廣場 37 層郵編: 510623 37/F, Leatop Plaza, No.32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電話/Tel: +86 20 37392666 傳真/Fax: +86 20 37392826 網址/Web: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上海深圳 廣州 西安沈陽南京 杭州???菏澤成都蘇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 關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康達股會字【2020】第 0258 號 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參加佛塑科技二�二�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 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等規定,對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等重要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關于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謹作如下聲明: (1)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及本所律師僅就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以及表決結果進行核查和見證并發表法 律意見,不對本次會議的議案內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實和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 (2)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師保證并承諾,其所發布或提供的與本次會議有關的文件、資料、說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稱“文件”)均真實、準確、完整,相關副本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所發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必備文件予以公告,未經本所及本所律師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本次會議由佛塑科技董事會根據2020年4月29日召開的第十屆董事會第九 次會議決議召集,佛塑科技董事會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資訊網等相關媒 體上刊登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二�二�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內公告了有關本次會議的召開時間和地點、會議審議事項、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登記事項、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關事項。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本次會議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于 2020年5 月15日上午 11:30 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汾江中路 87 號三樓會場召開,由佛塑科技董事長黃丙娣主持。 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 時間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會議未出現修改原議案或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經核查,本次會議未出現修改原議案或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 (一)佛塑科技董事會與本所律師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了驗證,并登記了出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的股東名稱(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經驗證,出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 3 人,均為 2020 年 5 月 8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佛塑科技股東,該等股東持有及代表的股份總數為259,168,149 股,占佛塑科技總股本的 26.790%。 出席或列席本次會議現場會議的還有佛塑科技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本所律師。 (二)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在有效時間內通過網絡投票系統投票的股東共計 19 人,代表股份數 3,775,800 股,占佛塑科技總股本的0.390%。 上述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資格的合法性已經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驗證。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的有關規定。 四、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序 1.現場會議表決程序 本次會議現場會議就審議的提案,以記名投票方式逐項進行了表決,表決時由兩名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和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的規定進行計票和監票。本次會議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2.網絡投票表決程序 佛塑科技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全體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部分股東在有效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了表決權。 (二)表決結果 1.審議通過《關于擬終止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動力鋰離子電池及系統項目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261,574,04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479%;反對 1,369,9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521%;棄權 0 股。 其中,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2,962,6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68.381%;反對1,369,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1.619%;棄權 0 股。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等相關規定,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佛塑科技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關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簽署頁) 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經辦律師: 王學琛 王學琛 經辦律師: 梁 深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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