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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國泰: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09-05 01:28:31
江蘇國泰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經董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披露標準 ......7 第四章 信息披露傳遞、審核及披露流程......21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職責和信息發布的流 程 ......23 第六章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報告、審議和披露的職責......24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 ......25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內部控制及監督機制......26 第九章 信息保密 ......26 第十章 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信息溝通與制度 ......28 第十一章 收到證券監管部門相關文件的報告制度......29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機制以及對違規人員的處理措施......29 第十二章 附則 ......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國泰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證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及《江蘇國泰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根據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等相關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及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并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義務人”除公司本身外還包 括: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及其負責人; (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東; (五)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信息是指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應當披露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或已經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特定對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資者更容易接觸到信息披露主體和更具信息優勢,可能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進行交易或傳播的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從事證券分析、咨詢及其他證券服務業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二)從事證券投資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四)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及其關聯人; (五)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條 公司及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應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第七條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續性責任。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及深交所發布的辦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真實原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準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二)準確原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 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夸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三)完整原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四)及時原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五)公平原則: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條 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應當在公告顯要位置載明前述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并應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第十三條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露未公開的重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 格。 第十四條 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采取保密措施,盡量減少知情人員范圍,保證信息處于可控范圍。一旦發現信息處于不可控范圍,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立即公告籌劃階段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公司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應同時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當已披露的信息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公告,直至該事項完全結束。 公司自愿性披露預測性信息時,應當以明確的警示性文字,具體列明相關的風險因素,提示投資者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第十六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擬發生的重大事件,并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及的事項準確告知公 司,并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傳媒(包括主要網站)關于公司的報道以及公司證券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交易所就上述事項提出的問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 第十八條 公司披露信息時,應當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保證其內容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實質,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詆毀等性質的詞句。 第十九條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報送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交易所的要求。經交易所登記后應當在交易所網站和公司選定的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交易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交易所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該規定。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包括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等,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與交流。 第二十二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并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暫緩披露,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擬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3、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公司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或本制度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本制度沒有具體規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的證券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 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及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共同執行,公司有關人員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明確信息披露職責范圍和保密責任,履行有關信息的內部報告程序和披露工作,以保證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披露標準 第一節 定期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內,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的有關規定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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