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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江水電涉及訴訟進展公告
2017-09-18 08:05:00
證券簡稱:岷江水電   證券代碼:600131  公告編號:2017-034號

               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仲裁)階段:終審階段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訴人(原審原告)

     涉案的金額:4,199,010.31元及相應利息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否

     一、本次訴訟起訴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在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

人民法院因合同糾紛對李旭芬、藍旭榮二人進行了起訴。2013年 1

月15日,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了

判決(具體詳見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5日在上

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的2011-45號、2013-001號公告)。

     二、本次訴訟的終審判決情況

     公司因不服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2)阿中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川民終字第486號】,對此案終審判決如下:

證券簡稱:岷江水電   證券代碼:600131  公告編號:2017-034號

     (一)維持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2)阿中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2)阿中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李旭芬、藍旭榮向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199,010.31元及利息489,854.91元,此款直接從汶川浙麗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李旭芬、藍旭榮的應分得利潤中支付”;

     (三)李旭芬、藍旭榮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向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應承擔的超支工程款本金4,199,010.31元,并支付此款的相應利息。

     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共270,982.25元,由四川岷江水利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180,654.83元,李旭芬、藍旭榮共同承擔

90,327.42元。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訴訟終審判決將增加公司應收李旭芬、藍旭榮超支工程款本金4,199,010.31元及其付清該本金之日止相應利息。

     備查文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川民終字第486號】。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15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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