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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8:尖峰集團委托理財管理制度
2017-08-29 08:00:00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與規范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

托理財業務的管理,保證公司資金、財產安全,有效防范、控制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義及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委托理財是指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公司在控制投

資風險的前提下,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現金資產收益為原則,通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低風險的投資理財業務的行為;公司投資的委托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信托產品、委托貸款、債券、基金投資等合規委托理財產品。

    第三條 公司從事委托理財應堅持“規范運作、防范風險、謹慎投資、保值

增值”的原則;委托理財的資金為公司閑置自有資金,不得擠占公司正常運營和項目建設資金,以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和主營業務的發展為先決條件。

    第四條 公司進行委托理財,必須充分防范風險,委托理財產品的發行方應

是資信、財務狀況良好、盈利能力強的金融機構,交易標的必須是低風險、流動性好、安全性高的產品。

    第五條 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時,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決策程序、報告

制度和控制措施實施,并根據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投資規模。

    第六條 公司必須以公司名義設立理財產品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個人

賬戶進行理財業務相關的行為。每筆委托理財投資業務的期限均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七條  公司控股(含全資)子公司一律不得進行任何委托理財業務。

                    第三章 管理機構、審批權限及決策程序

    第八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委托理財的職能管理機構,負責委托理財產品業

務的經辦和日常管理;負責委托理財產品的財務核算。主要職能包括:

    (一)負責投資前論證,對委托理財的資金來源、投資規模、預期收益進行可行性分析,對受托方資信、投資品種等進行風險性評估,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二)負責及時將委托理財協議、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書等重要業務資料歸檔保存。

    (三)公司建立委托理財報告制度,公司財務部指定專人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報告本季度委托理財情況、盈虧情況及風險控制情況。

    (四)負責監督委托理財業務的進展情況,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如發現委托理財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報告。

    (五)在理財業務到期日,負責向受托方及時催收理財本金及收益。

    第九條 公司進行委托理財,審批權限及決策程序如下:

    (一)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委托理財金額(指余額,不包括已到期收回的委托理財,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按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計算,下同)的5%以下,且絕對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由公司董事長批準后實施。

    (二)委托理財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0%以下、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的,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三)委托理財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0%以上,應當在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四)公司財務部在對委托理財產品前期調研、論證基礎上,向公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提交委托理財產品方案;公司財務負責人、總經理負責對委托理財產品方案進行審核;公司董事長、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分別依據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行使相應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條 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及

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當發生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財事項時,公司財務部應在事項發生當天通知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并協助辦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財事項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托理財情況概述;

    (二) 委托理財的資金來源;

    (三)委托理財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需履行審批程序的說明;

   (五)委托理財對公司的影響;

    (六)委托理財及風險控制措施;

    (七)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計進行委托理財的金額。

    第十一條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規則》規定,公司在連續十二個

月內累計計算委托理財業務的發生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0%

以上,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已經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規則》規定披露相關信息的委托理財金額,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進行的委托理財完成后,應及時取得相應的投資證明或其它

有效證據并及時記賬,相關合同、協議等應作為重要業務資料及時歸檔。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對公司委托

理財業務進行日常核算并在財務報表中正確列報。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財項目明細賬表。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委托理財情況由公司審計部門進行日常監督,定期對公司委托理

財的進展情況、盈虧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核實。

    第十六條 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應當選擇資信、財務狀況良好、盈利能力強

的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托方,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理財的金額、期間、投資品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必要時要求提供擔保。公司董事會指派公司財務負責人跟蹤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及投資安全狀況。財務負責人發現公司委托理財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以便董事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資金,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

    第十七條 公司獨立董事可以對委托理財情況進行檢查。獨立董事在公司內

部審計核查的基礎上,以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查為主,必要時由二名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有權聘任獨立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委托理財的專項審計。獨立董事應對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委托理財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八條 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公司委托理財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如發現違規操作情況可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停止公司的相關投資活動。

    第十九條 公司委托理財具體執行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在相關信息公開披露

前不得將公司投資情況透露給其他個人或組織,但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規定或由于工作不盡職,

致使公司遭受損失或收益低于預期,將視具體情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

起實施。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八月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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