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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法院審結兩起無證收購廢舊鉛酸蓄電池污染環境案
2017-05-18 10:26:00
關鍵詞:鉛酸蓄電池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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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鉛酸蓄電池報廢后你會怎么處理?是不是直接賣往廢品收購站?其實,對于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國家有專門規定予以規范,沒有取得相關資質還真不能隨便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否則不僅容易污染環境,而且很有可能構成犯罪。日前,余杭法院審結兩起無證收購廢舊鉛酸蓄電池污染環境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對破壞生態資源和污染環境等違法犯罪行為從嚴制裁,助推“美麗余杭”建設。

  無證收購、轉賣廢舊鉛酸蓄電池600余噸

  被告人余某原本只是從事塑料(9065, -50.00, -0.55%)廢品回收的,偶爾也回收幾個電瓶,但很快就會被別人買走。后來2014年石油掉價,塑料回收不賺錢了,他看到別人做回收廢舊電瓶賺錢,就也跟著老鄉一起做。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左右至9月期間,余某在未取得回收廢舊鉛酸蓄電池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回收廢舊鉛酸蓄電池,并在明知山東省劉某所經營的煉鉛廠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約560噸。2015年9月,公安機關從被告人余某經營的廢舊鉛酸蓄電池回收點查扣廢鉛酸蓄電池60余噸,經環境保護局認定,廢鉛酸蓄電池及經拆散、破碎、砸碎后分類收集的鉛酸電池等部件,均系危險廢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無經營許可證,非法收購危險廢物,且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向他人提供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非法收購廢鉛酸蓄電池的所得款項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父親屢犯污染環境罪,最近一次把兒子也搭了進去

  被告人黃某某2014年12月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2015年8月,又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連同前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可他仍不知悔改,2015年10月又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逮捕,這次,連他兒子也不能幸免。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兒子黃某從事回收廢舊鉛酸蓄電池的工作,明知張某經營的煉鉛廠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多次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共950余噸。2015年8月14日,黃某某和其兒子在明知劉某經營的煉鉛廠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40余噸。2015年8月至同年9月,黃某某和其兒子明知劉某某經營的煉鉛廠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先后四次為其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共160余噸。2015年9月18日,黃某某和其兒子欲再次向劉某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40余噸,在運輸途中被民警查獲。經稱重,該批廢舊鉛酸蓄電池共計重40余噸。經區環境保護局認定,廢鉛酸蓄電池及經拆散、破碎、砸碎后分類收集的鉛酸電池等部件,均系危險廢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黃某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向他人提供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最終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予以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七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并禁止黃某在三年內從事廢品回收經營活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寄語

  廢舊鉛酸蓄電池含有鎘、鉛等重金屬,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根據規定,從事廢舊鉛酸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的單位應按照規定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舊鉛酸蓄電池,嚴重污染環境的,或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超出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仍向其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嚴重污染環境的,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稿件來源: 長江有色金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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