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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升科技: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09-05 01:18:36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年八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1 第三章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3 第四章 回避表決...... 7 第五章 附則......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 年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年)、《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 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第三條 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四條 公司的關聯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本制度第五條所列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當公司與本條第(二)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本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條 公司關聯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對其傾斜利益的自然人。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公司的關聯人: (一)因與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前述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前述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 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人情況及時告知本公司。 公司應當及時更新關聯人名單并將上述關聯人情況,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八條 本制度所指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二)銷售產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四)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五)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六)購買或***資產; (七)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設立或者增資全資子公司除外); (八)提供財務資助(含委托貸款); (九)提供擔保(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含對控股子公司擔保); (十)租入或租出資產; (十一)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 (十二)贈與或受贈資產; (十三)債權或債務重組; (十四)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五)簽訂許可協議; (十六)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利等); (十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第三章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九條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披露: (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的交易; (二)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的交易,公司與關聯法人 發生的成交金額在 300 萬元以下的交易,業務部門按公司內部流程填寫《關聯交易審批表》(見附件 1),提交公司總部財務部備案。 第十條 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 )金額在 30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5%以上的 關聯交易,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深交所認為有必要的,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披露審計或者評估報告。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十一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 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二條 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涉及本制度第八條規定的“提供財務資 助”、“提供擔?!焙汀拔欣碡敗钡仁马棔r,應當以發生額作為計算標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以上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第九條、第十條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十三條 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 計算的原則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的其他關聯人。 已經按照第九條、第十條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十四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第八條、第九條所列的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 聯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下述規定進行披露并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一)對于首次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協議并及時披露,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已經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正在執行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如果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按要求披露相關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并說明是否符合協議的規定;如果協議在執行過 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簽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對于每年發生的數量眾多的日常關聯交易,因需要經常訂立新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而難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將每份協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分別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對于預計范圍內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實際執行中日常關聯交易金額超過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根據超出金額分別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重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第十五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 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第十六條 公司擬進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 議前,取得獨立董事事前認可意見。 獨立董事事前認可意見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半數以上同意,并在關聯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七條 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至少應包括交易價格、定價原則和依據、交易 總量或其確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 協議未確定具體交易價格而僅說明參考市場價格的,應當同時披露實際交易價格、市場價格及其確定方法、兩種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人簽訂日常關聯交易協議的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每 三年根據本章規定重新履行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因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導致公司與關聯人的關聯交易 時,公司可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本制度履行相關義務。具體如下: (一)公司參與面向不特定對象的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的(不含邀標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務豁免、接受擔保和資助等; (三)關聯交易定價為國家規定的; (四)關聯人向公司提供資金,利率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 (五)公司按與非關聯人同等交易條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產品和服務的。 第二十條 公司與關聯人達成以下關聯交易時,可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相關規定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關義務: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 則》(2020 年修訂)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對關聯交易所涉及事項的審批權限及程序有特殊規定的,依據該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關聯交易應當請獨立董事作出 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并且發表意見,同時報請監事會以及保薦機構出具 意見。獨立董事在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四章 回避表決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對方; (二)在交易對方任職,或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的; (三)擁有交易對方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四)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本制度第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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